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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涉及台湾的离婚案件如何送达法律文书?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07 | 165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奥运村法庭就一起涉及台湾的诉讼离婚案件办理了立案手续。这类涉台湾的离婚案件立案后,法院都可能会采用哪些方式把起诉书、传票送达给台湾地区的被告呢?这个问题往往是原告想知道的。根据本离婚律师的办案经验及婚姻法律,法院通常会采取如下送达方式:

1、被告在大陆居住的,可以直接送达。如果暂时离开居住地,可以由其成年家属代收。被告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文书时恰好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2、被告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且代理人有代为接收法律文书授权的,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3、被告向法院指定了代收人的,法院可以向代收人送达;

4、按照协议确定的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方式,请求台湾地区送达;

5、被告在台湾地区有明确住址的,可以通过快递邮寄送达。被告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签收日视为送达日;

6、被告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7、采用上述方式均不能送达或在台湾地区的被告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这里要注意的是:对在台湾的被告公告期既不是普通离婚案件的60天,也不是标准涉外离婚案件6个月,而是3个月。3个月期满即视为已经向被告送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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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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