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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谈“涉台湾离婚案件的送达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8-10 | 1481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本律师处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一种较为少见的涉台离婚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法院通常参照涉外离婚案件来处理。虽然如此,本离婚律师认为其中的送达问题乃是其中较为重要且较难解决的问题。根据本律师处理此类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法院在向台湾地区当事人送达离婚起诉书在内的诉讼文件时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1、如果台湾地区当事人生活在中国大陆,则可以向其直接送达。如果本人不在,也可以向其同住的成年家属送达。此种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受送达人不在中国大陆居住,只是临时来到大陆的,仍然可以向其直接送达。

      2、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可以向其代收人送达。

      3、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中国大陆委托了婚姻律或者有资格的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除非其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诉讼代理人无权代收的外,可以向其代理人送达。

      4、受送达人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5、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6、根据协议确定的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方式,请求台湾地区送达。

      7、台湾地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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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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