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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文件是否可以仅做公证后当作离婚证据使用?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8-30 | 160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帮助一位身在澳洲的当事人处理她的涉外离婚案件。由于该案中需要当作证据使用的文件有很多来自于澳洲当地政府机构,故本律师建议其找当地公证人员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进行认证,最后再由中国驻该国领馆进行认证后再拿回中国在法庭上当作离婚证据使用。

听了本离婚律师的建议后,这位当事人有些茫然——难道每一份文件都要经过这么多的机构进行公证认证后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吗?能否仅由澳洲公证人员,甚至是中国国内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呢?

对于这位当事人的想法,本婚姻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原因在于:中国并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因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仍然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这么做虽然麻烦,但这是唯一可以被中国法院所认可的有效证明外国文件真实性的途径。

此外,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偶尔会涉及少数文件来自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由于没有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应该如何认证呢?对此,基于本律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认为:对于这类文件应该首先在当地公证,并由该国外交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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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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