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女士关于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卖房,该如何挽回损失问题的咨询。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女方与男方于三年前办理了协议离婚。在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上,双方约定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及登记在各自名下的一套房屋归各自所有,男方就二个房屋的差价补偿女方78万元。虽然对于该约定,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然而这位女士却发现男方在多年前曾经以120万元私自购买过一套房屋,并在离婚前又以300万元私自卖出。现该房屋已升值至350万元。对于此事,男方虽然承认,但以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已经分割完毕为由而拒绝向女方的补偿要求。鉴于该房屋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时未经女方同意。同时该房屋在出售后又升值了50万元。故这位女士希望通过起诉购房人,请求法院确认售房合同无效而追回房屋。
对于该案,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位女士是很难追回房屋的,但能以男方私自变卖房屋为由而分得大部分售房款。理由如下:
1、根据法律规定,该案的购房人属于善意受让人。因为女方无证据证明购房人购房行为是出于恶意损害女方利益的目的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同时,购房价格是符合当时市场行情的合理价格,且该房屋早已变更登记在了购房人名下。既然购房人符合善意受让人的标准,故这位女士无法向其追回房产。
2、该案的真正过错方是其前夫。私自变卖房屋给这位女士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这位女士可以要求分割卖房款,并依法请求法院对男方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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