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调查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法官通常会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与质证。而作为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便会绞尽脑汁根据不同形势对某些案件事实作出自认的表示。当然,这种自认应当是既包括承认,也包括否认某些事实。
由于当事人并非经过专业法律训练,尤其是某些当事人只顾眼前利益,而没有把握好诉讼的总体策略,而造成先前的自认对于其后某些事实不利于自己的局面。于是,有些当事人索性采取了对同一事实作出完全相反的矛盾解释的情况。比如本离婚律师日前代理的一起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婚姻案件中,对方便出现了此类问题。
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结婚多年。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女方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根据本婚姻律师已调查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显示,男方曾于去年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弟弟转了32万元。对此,男方的解释是:自己的弟弟结婚需要购置婚房,作为兄长当然要出钱帮忙。言外之意便是:这笔钱被其理所当然地赠与给了自己的兄弟。对此,本律师当庭指出男方的行为未经女方同意,损害了女方的财产权,故男方需要退赔。
然而,在第三次庭审的法庭辩论阶段,男方对于上述转账的说法突然改变为:自己结婚时,父母曾经借给自己30万元用于购房,形成了夫妻共同债务。本次转账给弟弟的目的是在根据父母的指示而偿还这笔借款。很明显,男方在意识到自己第一次说法不会被法律支持后便改口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做法就是在推翻自认。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一般情况下的于己不利事实的自认,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无需证据加以证明。
对于这种行为能否反悔的法律规定则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才允许其撤销自认。
本案中,男方作出自认时并未受胁迫或者出于重大误解,该自认又明显对男方自身不利,我方自然不会同意其撤销自认,更何况男方声称是在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说法并没有任何证据加以印证,所以男方的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是不会被法官所接受的。
最终,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支持了本律师的主张,判令男方就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行为向女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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