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生子跟随女方生活,男方则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0元。离婚后不久,男方单位因为经营困难而裁员,因此男方失去工作。后男方虽然又有了新的工作,但收入从每月3万元降低到每月2万元。于是,男方以此为理由而要求降低子女抚养费至每月4000元。由此,双方发生争议。
要想解决上述争议,我们应该先来分析一下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其中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欠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其中虽然没有规定可以要求减少抚养费数额,但从合理性上来讲,父母在离婚后由于特定情况的出现,也是可以要求减少抚养费数额的。最常见的便是离婚后一方收入减少,如果继续按照原有数额负担子女抚养费,将造成其基本生活困难。同时,根据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原则,在降低抚养费数额后不得造成子女基本生活的困难。
由此可见,要想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就必须把握好上述两个标准。反观本案,男方的收入虽然从每月3万元降低到2万元,但其按照离婚协议支付6千元抚养费后仍有1万4千元的剩余。就目前社会经济状况来看这些钱足以满足其的基本生活,不会由此而造成男方基本生活难以为继。所以,男方计划以自己收入降低为由而请求降低抚养费将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