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离婚代理婚姻家庭案件过程中偶尔会遇到与亲子关系待定的情况。而亲子关系的法律意义不言而喻,因为可以由此产生出其他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
之所以会出现亲子关系待定的情况,本律师认为主要由两种情况引起: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尤其是女方出轨进而生下与第三者的孩子。2、未婚生子。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所引发的亲子关系确定问题,通常的解决办法是要由专门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既然亲子鉴定如此重要,那么问题是:假如当事人拒不配合鉴定,则法院能否直接推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呢?本婚姻律师以曾经代理过的一起此类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男方)与已婚的女方原本为同一家公司的员工。后女方离职。三年前,女方生育一女儿,却被其老公发现父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这也就意味着女方曾经出轨,孩子是其与第三者所生。由此导致了一场离婚大战。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由于没有血缘关系,孩子判归女方独自抚养。事情本应告一段落,但是女方随即以孩子为原告,并以我的当事人为被告提起亲子关系的确认诉讼。声称女方与我的当事人曾经是同事,且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女方虽然离职,但孩子却是与男方所生。为此请求法院确认男方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并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0元。
庭审中,本律师发现作为孩子代理人的女方并没有拿出什么有效的证据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存在高度的可能性。其所能出示的无非是有些暧昧的聊天记录,而这些连双方是否存在男女关系都无法证明。
摸清了女方的底牌后,本律师提示男方是否愿意接受亲子鉴定。因为双方所主张的事实相矛盾,男方坚称与女方及孩子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接下来法官很可能会动员双方通过亲子鉴定来解决。犹豫良久之后,男方希望本律师帮助其避免做亲子鉴定。
既然是当事人的希望,作为代理人的本律师自然要想办法满足。鉴于女方没有像样的证据,本律师便建议男方直接拒绝做亲子鉴定。这么做便无法发起鉴定,且会直接导致对方败诉。原因有二:1、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亲子关系存在,也无法说服法官认定亲子关系高度可能存在的情况下,法官无法推定我的当事人就是孩子亲生父亲。2、在民事诉讼中是不能强迫当事人参加亲子关系鉴定的。
就这样,由于原告拿不出有效的证据,被告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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