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律师多年处理起诉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由于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无法处处留存书面证据,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会想到证人证言,进而准备向法庭提供。证人证言的出示形式通常是请证人亲自出庭,并当庭接受法官、双方当事人及离婚律师的质询。鉴于婚姻家庭生活具有私密性,第三人很难了解真实情况,故想要单独运用证人证言便在离婚诉讼中说服法官确定某些事实是非常困难的。虽然如此,但如果能将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有时也能起到证明事实的关键作用。本文将为大家讲解一下证人准备出庭作证前应该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即向法院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根据我国婚姻法律及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证人的基本信息。比如: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等;
2、准备出庭作证的内容;
3、作证内容与待证事项的关联性;
4、证人为何需要出庭作证?其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是什么?
本婚姻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上述《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非常重要,如果事先未向法庭提出申请,则在开庭时,法官有权拒绝证人作证,对方当事人也有权拒绝质证。由此导致的后果,将是证人白来一趟,根本无法实现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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