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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帮助前妻购房出资的可以要回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11-28 | 224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起男方离婚后帮助前妻购房出资产生纠纷的案件。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后,除非有子女抚养问题,否则很少再有什么瓜葛。然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男女双方虽然已经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做了明确分割后,男方又念及女方抚养幼小孩子而为其离婚后购房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并帮助偿还了部分贷款。对于这部分资金的付出,当双方发生纠纷时该如何解决呢?本离婚律师为大家解释如下:

我的当事人(男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于去年与前妻协议离婚。年仅5岁的女方由前妻独自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双方也做了明确的约定。然而,离婚后女方打算在北京市通州区贷款购买一套房屋。眼见前妻带着孩子不容易,手头资金又不宽裕。念及旧情这位男士便分别帮助女方支付了部分首付款20万元,并代为偿还了部分贷款。二项合计为45万余元。然而,意想不到的是:男方在事后发现所谓婚生女儿竟然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经过一番调查发现,前妻早就与公司的一位男同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既然受到欺骗,毫无旧情可言,这位男士便愤而提起离婚赔偿诉讼。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虽然此事告一段落,但是关于离婚后为前妻垫付的45万元购房资金却需要另案解决。于是,这位男士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上述纠纷,本婚姻律师经过分析后认为:首先需要确定离婚后男方所出资金的性质。本案中,男女双方已经离婚,且明确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可能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类的案件。剩余的选项还有共同购房、不当得利、赠与合同纠纷,以及民间借贷纠纷。

关于共同购房的选项,由于双方明显缺乏共同购房的意愿,男方出资所占比例极少,且房屋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故可以排除。

关于不当得利,法律的规定是:没有合法根据,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损。本案中,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的情况的确存在。然而,要说此事并无合法根据则有些牵强。毕竟男方与女方事先知情并均表示同意。故该选项至少不是首选。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的问题应该是个难点。毕竟双方曾经是夫妻,男方资助女方购房款是基于旧情及对孩子的关爱。而一旦被法院认定为赠与,则男方很难再要回该款项。为此,本律师与男方反复核实。最终,男方拿出了一个出资购房后,女方发给男方的微信。内容大致是女方表示在有了钱之后会及时归还给男方。由此,可以断定该45万元并非赠与。

既然女方曾表示愿意归还上述资金,男方也默示同意。那么正确的选项就只剩下民间借贷纠纷了。

于是,本律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向法院发起了诉讼。我方有明确的转账记录及微信为证据,相信男方会如愿要回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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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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