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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与双方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债务是如何判定的?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12-25 | 13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中都掺杂了双方父母的因素,其中比较常见的是:小两口离婚时,一方或者双方父母拿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两口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声称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偿还。

既然此类纠纷经常发生,那么法院必然会就如何判定有一套标准。本婚姻律师结合办案经验在离婚财产栏目中为大家简要介绍如下:

由于此类问题分别涉及到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与婚姻法的规定,所以我们需要以二者为基础进行分析。

一、从合同法律的规定来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想判定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通常需要满足两个标准:

1、借贷双方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具体结合上述婚姻家庭纠纷来讲就是作为出借人的父母与借款人的小两口之间在借贷行为发生时是否存在借贷的一致认识。根据本婚姻律师的经验认为:在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双方就是否与父母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而发生争议。故此,需要特别针对这一点提前准备好充分的证据。

2、是否存在借款的交接。对此,大多数父母均能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但也有少数情况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对此,如果被提出质疑时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二、从婚姻法律的规定来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在判断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与否的标准上采取的是:认定赠予为常见情况,认定借贷要综合具体案情并从严掌控。

1、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是天然存在的,否则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会出现大量父母与子女之间金钱往来的情况。为此,当子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遇到一时的困难时,父母往往会出手相助,故通常会被认为是赠予关系。

2、如果父母与夫妻一方主张资金往来为借贷,而夫妻中的另一方否认时,法院就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后再做出判断。此时往往会考察如下两方面因素:

1)夫妻双方是否曾经有共同向父母借款的合意。如果有,则无论该借款是否为夫妻双方都带来了利益,便可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存在的。

2)如果夫妻双方不存在向父母借款的合意,但是因该借款而给夫妻双方均带来了利益,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法院的标准如上所述,但本律师认为不容忽视的一点便是具体案情。尤其不能忽视法官对于案情的认识。因为前面的标准已经提到,法律倾向于将来自于父母的资金认定为赠予,所以要想让法官转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就需要事先做好大量的准备工作,尤其证据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即便父母曾经出资帮助子女购房,但最终被认定为赠予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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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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