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放开二胎的生育,很多人为此而希望再生一个孩子。与此同时,不可避免的就是夫妻双方为是否生育而发生分歧。本离婚律师曾经连续处理过两起由此所导致的纠纷。比如夫妻一方希望要二胎,另一方则基于子女抚养的辛劳等原因而拒绝等。对此,最好的解决途径当然是双方能够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将引发不利于婚姻家庭和睦的法律后果。
首先,我们先来谈一谈夫妻双方就是否生育问题发生分歧时,拒绝生育方是否会构成对对方的生育权的侵犯?
生育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无论男女,是一项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既然该项权利是每个人都享有的,那么在行使该权利是要注意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一个人在享有该权利的时候,不能干扰他人对于该权利的行使。基于该原则,夫妻中的一方想要生育孩子,就只能和对方协商,不得强迫。这也就意味着,当对方拒绝生育时并不构成对希望生育方的生育权的侵犯。基于同样的道理,妻子怀孕后擅自终止妊娠,也不能被视为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由此可见,男方基于妻子不愿意生育或者擅自终止妊娠而指责妻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是不正确的。故夫妻双方就是否生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不会引发侵犯生育权的法律后果。
其次,我们再来谈谈夫妻双方无法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前面已经提到:男女双方均享有生育权。绝大多数人都希望生育自己的后代并享受天伦之乐。这是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也可以说是很多人原则与底线。当与对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时,势必就会影响夫妻感情,甚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法律允许无法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且调解失败的夫妻以此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理由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也就是说:夫妻之间无法生育问题达成一致时可能会被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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