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其中最容易发生争议便是抚养费应负担多少。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认为,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子女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类,即:生活费、医疗费与教育费。
对于上述三种费用,由于法律规定较为抽象,故有些当事人误以为离婚后只要自己为孩子在这三方面支付了费用,对方便应该承担。殊不知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本律师以曾经经办过的一起案件为例做个简要的说明。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生子由女方负责抚养,男方则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离婚一年后,女方便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已经判决,将抚养费数额增加至每月6000元。其诉讼理由则是:自己为孩子报了包括钢琴、围棋、跆拳道、机器人等数个课外兴趣班。每到周末自己都要带着孩子奔波于各个兴趣班之间,甚是辛苦。不仅如此,由于兴趣班的学费较高,男方每月支付的3000抚养费根本不够,自己还要再贴补数千元。
对于女方的要求及理由,本婚姻律师是不能苟同的。理由是:离婚时法律虽然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但是仅应限于普通家庭孩子正常的生活、医疗与教育费三项。本案中,男女双方已然约定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标准,但是女方却抱着“望子成龙”之心而报了过多的兴趣班。而这些兴趣的办学大大超出了法定及双方离婚时所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况且双方仅离婚一年,各方面情况均未发生较大变化。故女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鉴于调解失败,法院便采纳了本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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