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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容易犯的十个错误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1-26 | 20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协议离婚作为一种法定离婚途径具有省时高效,避免矛盾激化的优点。然而,凡事都有两面性,协议离婚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而这些缺点同时也是当事人容易犯的错误。在此,本离婚律师为大家总结一下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容易犯的十个错误。

一、一方假借协议离婚与对方恶意协商,其目的往往是通过拖延时间,以达到了解对方财产、转移己方所控制财产的目的。对此,本婚姻律师的建议是:为自己设定一个协议离婚的最长期限,达到该期限仍无法完成协议离婚的,应该当机立断地选择发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协议书中一方要详尽描述双方离婚的原因,尤其是指责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犯了何种错误。失败的婚姻往往并非一方造成,而是双方都有责任。况且双方既然已经决定离婚,日后再无瓜葛,一定要将过错归于一人身上的意义又何在呢?正确的离婚原因描述应该是简单抽象,比如直接写“双方因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即可。

三、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约定含混或者过于复杂。比如有些当事人约定:“孩子6岁前跟随母亲生活,6岁之后改由跟随父亲生活。”对于这种约定,在实践中非常容易出现争议。有的母亲因为长时间抚养孩子,从而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感情,待到孩子满6周岁、父亲要接走抚养时便不舍得。还有的父亲离婚后又再婚组建了新的家庭,对孩子的感情日渐淡漠。此时要把6岁的孩子交给他时必定不乐意,而找各种借口推脱。为此,本律师建议您最好在离婚时将子女抚养权问题明确约定好,避免日后再发生争议。

四、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约定不清。比如本律师曾经遇到双方约定:“子女的教育费由双方分担。”离婚后女方便拿着各种高额辅导班甚至国际学校的开销单据找男方要钱。对于这种是否需要花费且上不封顶的教育费开销,男方难免会有意见。

五、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约定不明。实践中的确有些当事人借口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明确的银行账户或者支付方式而故意拖延不付抚养费的情况。

六、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割他人的财产。比较常见的是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把男方父母名下的房子“分割”给女方。这种约定属于法律上的“无权处置”,所以是无效的。

七、离婚财产约定不完善,遗漏部分财产。比如本律师就曾经代理女方以离婚协议未约定为由而起诉分割男方名下数百万股票的案件。

八、离婚协议中对于离婚后财产变更登记事项约定有漏洞。比如双方约定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却没有约定相关费用的分担问题,导致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而拖延了过户时间。

九、遗忘了债务的承担。有些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马虎而没有写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的分担问题,造成在离婚后债权人找上门来的被动情况。

十、提前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摁手印。这是常识错误,试想负责离婚登记的工作人员如何能确定上面的签字是你本人所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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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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