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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可以起诉要求子女探望权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2-25 | 1361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刚刚从法院得到一个消息:我们正在处理的一起离婚纠纷的被告向法院提起了子女探望权诉讼。这种情况实属罕见,本离婚律师认为有必要分析一下。

为了避免以偏概全,先来介绍一下基本案情:男女双方结婚多年,但因夫妻感情不和,从登记结婚后的第二年便开始分居。婚后生育的孩子则跟随女方生活至今,男方仅是偶尔看看孩子。现女方委托我方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随即男方也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请求法院判决其隔周可以探望孩子一次。

对于上述情况,本律师认为男方的起诉理由是有问题的,法院不应按照探望权纠纷来受理。这是因为探望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在夫妻离婚后才产生的,是法律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男女双方仅是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尚未离婚。男方以女方侵犯其探望子女的权利为由发起诉讼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本律师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探望权是在离婚后当事人才能取得的权利。

那么,在男女双方尚未离婚的分居期间,男方可以享有哪些权利以获得和孩子亲近的机会呢?对此,本律师认为在父母尚未离婚之前,其享有的是某些亲权。比如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此时,法律尚未不承认探望权的存在。如果男方认为自己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权利受到侵犯,其应该提起侵权纠纷之诉,而非探望权纠纷的诉讼。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按照探望权纠纷来受理男方的起诉是错误的。

另外,鉴于女方已经发起离婚诉讼。男方作为被告完全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法院一并解决离婚后对于子女的探望问题。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男方所发起的探望权纠纷诉讼是错误的,解决办法应该是:驳回其起诉,或者变更诉讼案由,再或者将男方的诉讼与离婚诉讼合并,作为离婚诉讼中被告的诉讼请求在离婚判决时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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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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