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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3-21 | 172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年开始,《民法典》正式实行并重新规定了起诉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当案件中具备以下情形并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上述规定中基本继承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新的规定则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认为:在以往的起诉离婚案件中,法律对当事人发起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只有一个半年后才可以起诉的限制。除此外,法院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不论是否分居以及分居多久,基本上都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现在来看,法律对此情形进行了限制,即需要具备“又分居满一年”。由此可见,分居在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时的作用越来越大。值得大家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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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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