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遇到一件在起诉离婚案件当中较为少见的情况,即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期间死亡。虽然这种情况在离婚诉讼当中比较少见,但是我国法律还是有相关规定的。并且本律师也在多年办案当中曾经遇到过。然而,对于最近这起案件的处理,本离婚律师对于法院的做法却不能苟同。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后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决定离婚。为此,男方发起离婚诉讼。女方则到庭应诉并且表示同意离婚。看似很简单,但是由于双方有大量的离婚财产需要进行分割且分歧很大而需要法院逐一审查并做出判决。也正因为如此,男方对于一审法院判决离婚虽然没有异议,但是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方案却不服,于是提起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然而就在二审经开庭审理等待做出判决前,本律师在前面所说的情况发生了——女方突患严重疾病经抢救无效而死亡。面对该意外情况,二审法院的处理方式是:照常做出判决——维持原判,驳回男方的上诉。
这个二审判决就有意思了,本婚姻律师根本不能认同,因为它存在着严重的逻辑漏洞,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案件当中,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假设一审判决离婚而非不准离婚),那么可以在上诉期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上诉所引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后果就是——一审判决暂不生效,需要待二审判决而定。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则一审判决在将与二审判决同时生效。既然如此,该案一审判决当中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时间就应该是二审判决送达给当事人的时间。因为二审判决在送达当事人时立即生效。而本案中,在二审判决做出前,被上诉人已经死亡。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当中的一方死亡也是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既然在二审判决前,二人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无论一审还是二审判决所针对的法律关系便不复存在。此时还何谈由法院去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呢?而在该案中,二审法院坚持做出维持一审离婚判决的决定就造成了法律逻辑上的问题。
二、除了法律逻辑出现问题,二审法院的做法还给相关人员的现实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后果。比如财产所有权的问题。按常识及继承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且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其所遗留的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具体到本案来说,男方及二人的子女都会成为继承人,并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作为遗产来继承。然而,二审法院却做出了维持一审的判决,而一审判决已经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一来便导致,男方无权继承女方在一审判决中所得的财产,而只有二人的子女才能作为继承人来继承。这个结果严重侵犯了男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因为女方是在二人的婚姻关系尚存时死亡的,所以男方是当然的继承人。
也许有人会指出:男方只是对于一审判决当中离婚财产分割内容不服。这个情况说明男女双方都是同意离婚问题的判决的。因此,二审法院只是做出维持了一审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对此,本律师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但凡离婚案件上诉后,二审判决都是会针对一审判决的全部做出回应的。否则在二审判决当中总是会有一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什么叫“维持原判?”当然是维持一审判决的全部啊。更何况一审判决还需要待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生效时才能生效呢?
分析了一通之后,本律师认为二审法律在处理此案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终结诉讼。这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以上便是本律师对二审法院罔顾事实,胡乱判决的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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