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在日常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将离婚案件当中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的现象,并由此造成其难以理清各种法律关系,从而无法正确做出判断,并影响案件的解决。比如昨天本律师就接待了一位咨询子女抚养问题的男士。
这位男士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正在与妻子协议离婚。由于男方急于摆脱家庭紧张关系而打算接受女方的离婚条件——男方净身出户,而孩子则归女方抚养。
既然女方提出了要求,而男方也打算接受,加之这些要求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而双方一旦达成一致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那么女方的这些要求便会成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听了本律师的解答后,这位男士又提出了一个问题:既然自己放弃了房屋、车辆、存款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俗称的“净身出户”,那么在离婚后便无需再支付子女抚养费了吧?毕竟接受净身出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给孩子一个更好的物质条件。
对于男方的上述逻辑,本婚姻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总结起来的根本原因只有一个:净身出户方案解决的是男女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而是否支付子女抚养费则属于男方与孩子之间的抚养问题。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通俗点说就是:男方简单地选择净身出户,则全部离婚财产将全部归女方所有,而孩子是得不到分文的。女方既可以利用这些财产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也可以选择只给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只要不存在遗弃、虐待便不违法。无论如何这个选择权是女方的。届时男方由于失去了全部财产,也就失去了对于此事的决定权。
听了本律师的进一步解答后,男方很是意外。
站在男方利益的角度,本律师给出的建议是:如果想在离婚净身出户的情况下不再承担支付子女抚养费,男方应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这些财产全部或者一半作为预付的子女抚养费。甚至直接将其中的一些财产与女方共同赠与给孩子。与此同时约定男方在离婚后无需再支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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