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律师代理的众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当中,有很多当事人都会犯一个错误,即父母将自己与子女在法律身份上混为一体,从而错误地发起相关诉讼。就比如今天本离婚律师接待的这位女士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咨询。
这位女士在多年前经法院判决与其前夫离婚。根据离婚判决的规定,未成年女儿跟随女方生活,男方则要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二千五百元整。虽然在离婚后的前两年,男方全额支付了抚养费,但是后来却再也未支付过。而女方因为已经再婚不便,而未追究。直到现自己也再一次离婚,没了顾虑。而此时,孩子已经年满二十岁,并在外地上大学。于是,这位女士便以当年的离婚判决书为依据,向法院发起了强制执行申请,要求男方补足全部拖欠的抚养费连同利息共计近二十万元。
对于该诉讼,虽然男方以女方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超诉讼时效的理由未被法院采纳,但是法院也同时驳回了女方的申请。理由是女方并非适合的诉讼主体。
对于诉讼结果,这位女士很是疑惑——离婚判决书当中分明写着男方应该向女方按月支付抚养费,现在男方长期拖欠,自己怎么就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呢?
对于这个案件的结果,本离婚律师认为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原因如下:
一、男方是诉讼时效理由并不适用于追索抚养费的案件。由于此事并非本文所要重点讨论事项,故留待日后再做分析。
二、子女抚养费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抚养费的实际权利人乃是未成年子女,而非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虽然法院在审理起诉离婚案件时处于方便管理和使用抚养费的目的而习惯于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向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但这并不意味着抚养费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因此,在本案当中,真正有权利向男方追索抚养费的人应该是他们的女儿。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在强制执行子女抚养费的申请当中通常要把未成年子女列为申请人,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列为法定代理人。而在本案当中,女儿已经成年,故应该以女儿作为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如果女儿不方便出庭,则可以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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