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女当事人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咨询。这位当事人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财产没有分清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这位女当事人的情况是:双方登记结婚多年,女方长期在国外,而男方则在国内。现在夫妻感情破裂。二人没有孩子。目前的争议焦点在位于国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割的问题。由于女方在国外,故而国外的这些财产均由女方掌握。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她并不情愿在本次离婚中拿出来分割。于是男方以双方在国外还有财产没有搞清,故而中国法院是不会判决双方离婚为由,拒绝办理离婚手续。为此,这位女士找到本离婚律师进行咨询。
对于这位女士所担心的事情——“双方在国外还有财产没有搞清,故而中国法院是不会判决双方离婚”,本律师认为是多余的。要想弄清楚其中的道理,我们应该首先了解一下离婚诉讼主要解决哪些事情。
离婚主要目的是要解决三个事情,即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离婚财产分割。然而,这三件事是存在制约且有主次之分的。其中,婚姻关系的解除最重要。其解决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其它两件事情的解决。如果法院判决驳回了离婚请求,那么通常情况下,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分割将不再解决,而是留待未来真正解除婚姻关系时再说。子女抚养则是第二重要的事情。只要有需要抚养的子女,那么法院一旦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必然要对子女抚养做出安排。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法院认为虽然要驳回离婚请求,但是鉴于一方目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故而需要判令该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离婚财产分割则是相对来说最不重要的事情。只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没有必要分割。只有在诸如一方当事人存在挥霍,私自转移、变卖、毁损、隐匿,或者一方急需用钱治病等情况下才会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做出提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不仅如此,如果离婚财产问题过于复杂,在离婚诉讼中一时难以查清;或者某些财产在离婚诉讼进行时尚不具备分割的条件,那么法官也可以将该问题“抛开”,并将其留待离婚后条件具备时再解决。对此可以总结为:判决离婚并不意味着必须要分割离婚财产,二者并不必然同时发生。
明白了上述道理后,让我们再来看看这位女士的案例。海外财产的情况通常要比国内财产调查起来复杂得多,而且还会涉及到未来执行的问题。因此,男方仅以“查不清财产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作为理由而拒绝离婚是不可能达到其迫使女方提供海外财产在本次离婚诉讼中一并进行分割的目的的。由此可见,这位女士对于该问题大可不必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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