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作为民事协议的一种,理应被离婚双方所遵守并认真履行。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总有一些缺乏诚信的人试图破坏协议的约定,并为自己谋取不该得的利益。而这种做法不仅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有时候还会让自己“偷鸡不成蚀把米。”本离婚律师就曾经处理过一个在离婚协议当中涉及房产如何分割的案件。
男女双方婚后共同出全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该房屋被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选择协议离婚。对于该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二人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需于离婚后三年内向女方支付房屋价值一半的折价款——三百二十万元。如男方未能付清折价款,则该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且女方无需向男方支付任何房屋折价款。”约定好之后,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然而,三年过去了,男方却仅支付了五十万元,之后便拒绝继续支付款项。虽经女方多次催要,男方却以当初购房时自己出资显著多于女方为由加以拒绝。无奈之下,女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按离婚协议的约定,确认涉案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
对于该案,本律师认为:离婚协议是基于双方完全自愿且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的法律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男方反悔,不仅拒绝支付剩余房屋折价款,还拒绝搬出该房屋并配合将房屋全部过户至女方名下。其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女方的合法财产权。
由于该案事实清楚、约定明确、诉讼理由合理且证据充分,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当然,男方此前已经支付的五十万还是要返还给男方的,毕竟那时男方尝试获得房屋而支付的款项。现在男方已经完全失去了该房屋,故而这笔钱应该返还给他。无论如何,男方由于一意孤行,导致其完全失去了房屋。不仅如此,他还没机会获得任何房屋折价款。相当于女方在离婚时白得了一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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