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由此可见,在离婚诉讼当中,证明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是具有切实法律意义的,可以为当事人挽回大量财产损失。
根据本婚姻律师多年来办案经验认为:离婚往往会让原本亲密的双方变得如仇人一般。于是有些人便抱着“我好不了,你也别好过”的心态而百般地“折腾”。而在这些折腾行为当中,就包括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本离婚律师曾经处理过的一起涉及此类问题的婚姻案件。通过该案,本律师将为大家讲解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应该如何证明对方的挥霍行为。
男女双方结婚三年却没有生育。经多家医院诊断为女方年轻时曾在小诊所做流产而招致严重妇科疾病,已经丧失了生育的能力。这一事实让男方原本期望的家庭生活成为了泡影。由此也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于是,男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发起了离婚诉讼,并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在女方的管理之下,故而男方只能估算这些财产的价值。其中,这些年来双方所积攒并用于理财的资金大约有三十余万元。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依法分割,则男方应该能得到其中的一半。然而,在本律师调取了女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后发现,这些钱已经被女方以各种方式消耗殆尽。比如旅游、美容护肤、养宠物、频繁去高档餐厅就餐,甚至在其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时也会频繁出现一次购买多份份的反常情况。对于这些问题,本律师还发现一个关键信息——这一切都是发生在双方开始闹离婚后不久。稍微具有生活常识的人不难看出,女方这是在挥霍财产。因为闹离婚之前,女方的生活消费习惯完全不是这样。
通过详细的证据分析,本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女方挥霍财产的明确证据,有些证据虽然不能够直接证明,但是也可以凭经验加以认定。就比如女方曾经一次购买了四瓶高档洗发液。而在其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又购买了三瓶。总花费高达七百余元。试想有哪个正常人会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使用七瓶洗发液呢?只有一种可能,即:将多出来的几瓶洗发液给了他人,甚至再从他人那里把钱拿回来再加以隐匿。
由于涉及金额较大,且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加之女方消费习惯的改变又是发生在双方闹离婚之后,导致女方的解释均无法被法官所接受。最终,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以对女方少分财产的方式补偿了男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女方只能自己吞下这损人不利己行为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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