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当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的父母以曾经向他们借款而起诉男女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情形。对此,法官首先要做的一件事情便是确定这笔钱的性质是否为借款。
最近,本离婚律师便获知某法院做了一个少见的判决——既否定了原告的借款主张,也没有认可被告的赠与说法。而是将男方父母转账至男方名下的三百万元认定为代为保管。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年近八旬的父母将他们的毕生积蓄——三百余万元一次性转账至男方的名下。对于这笔转账的性质,他们之间并没有留下任何书面文字予以定性。男方收到转账的资金后,将其中的二百万元又转给了自己的妻子。妻子则把这些钱陆续用于偿还房贷,日常生活,甚至还将数十万元又转账给了自己的姐姐。而男方则用留下来的钱购买理财产品与储蓄。后来,男女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对这笔钱的性质及分割方式产生了分歧。而法院则以该资金涉及案外人利益为由,认为在离婚案件当中不宜处理。
在此情况下,男方的父母便发起诉讼,将男女二人均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共同偿还上述三百余万元借款。
为了能够挽回财产损失,男方认可自己父母所主张的借款事实,而女方则声称这笔钱为男方父母的赠与,拒绝偿还。由此,有关这笔资金的性质便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而摆在了主审法官的面前。经过分析后,法官得出的结论是——这笔钱既不是借款,也不是赠与,而是代为保管。其理由如下:
首先,男方父母虽然主张借款,但未能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加之男女双方在其时并无资金短缺情形,故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无法认定构成借贷关系。
其次,女方抗辩上述款项为赠与,然而两位老人及男方均明确否认赠与的存在,且这笔钱乃是老人的毕生积蓄。全部赠与将直接导致老人晚年期间丧失最主要的财产权益,双方利益显著失衡,违反公平合理原则,故赠与的主张也是无法成立的。
最后,结合原告是年近八旬的老人,财产管理不便的客观情况,以及与男方为父/母子关系,居住地点很近,平时来往密切。加之男方存在着用其中相当一部分资金做理财与储蓄获得利息的管理财产的行为,认定老人将这笔钱交给儿子是委托其保管,以保证晚年生活开支,符合老年人财产处置的常见情形,且无任何证据否定双方存在保管合意,故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最终,法官在建议原告变更案由后,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全部被保管的三百余万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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