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制度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其能够直接决定您的离婚诉讼应该在哪个法院审理。尤其是对于被告来说,通常不愿意千里迢迢地赶到异地的法院去接受审判。为此,我国法律设定了一项专属于被告的权利,即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假设被告认为前往某法院参加诉讼非常不便,认为应该由其他法院审理自己的案件。那么,他/她便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虽然被告享有此权利,但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起诉离婚案件被告关于上述问题的咨询。这位当事人的妻子已经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朝阳区法院也已经把离婚起诉状等诉讼文件送达给了他。然而,这位被告却未如期提出管辖异议。现在才想起希望将自己的案件移送到杭州市某法院审理。为此请求本离婚律师为其书写一份《管辖异议申请书》。
对于这位当事人的目的,本律师认为其是很难达成的。原因在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与答辩期间相同,一旦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则丧失该权利。此时,唯一的希望便只剩下有法官主动审查管辖是都适当的问题。而这种审查往往并非法官的关注重点,所有由于法官主动审查管辖问题并移送给其他法院的案件少之又少。
鉴于上述原因,虽然这位当事人无权再提出管辖异议,但仍然可以借提交离婚诉讼证据的机会向法官提交与管辖有关的证据,并阐明理由。如果该案明显不属于朝阳区法院管辖,则还是有希望让法官主动做出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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