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些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是否应该共同偿还而争执不休。对于这类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应该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几个标准去判断。
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原告)与女方结婚多年。后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期间,女方向亲友借款56万元经营一家家具建材商店,后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现男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女方则拿出借条主张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男方与其共担。
对于上述女方的要求,本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因为女方的借款情况不符合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具体理由如下:
1、虽然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女方借债并非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负;
2、对于女方借债行为,男方并不知情,故借条上也不会有男方的签字。同时,虽然女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提出该债务,但男方拒绝追认。
3、该债务发生与夫妻感情不和后的分居期间。女方仅拿出一张借条,此外并无其它证据加以辅助证明。同时,女方声称该债务尚未清偿,而借条却在作为债务人的女方自己手中,有悖常理。故我方有理由怀疑女方是在伪造债务,意图非法多分离婚财产。
由于女方所提债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官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女方的共担债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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