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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什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9-27 | 14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一篇文章中本律师介绍了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都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今天,本离婚律师再为大家介绍一下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很多人也许觉得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根本不用去关注。然而,本律师却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给大家讲解。也就是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非法定的诉讼义务。比如,在离婚诉讼中,法官有时会存在错误安排举证责任的情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些举证责任,或者说举证义务分明是对方应该履行的,法官却要求己方完成。由此导致己方举证不能而面临败诉的风险。再比如,有些调查取证的工作涉及由特定部门管理的商业秘密,凭当事人自己的能力无法获取,依法应该由法院完成。然而,法官出于某种考虑也拒绝并将此强加给当事人去做。在面对这些情况时,当事人拒绝法官的不当安排,坚持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便显得尤为重要。

二、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应该抱有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起离婚诉讼,不要弄虚作假。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均应按照法官的要求及时缴纳诉讼费用。

三、为了便于法院安排诉讼进程,确保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应该准确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与联系方式。

四、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在无特殊情况时均要按时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否则,原告将接受按撤诉处理的结果;而被告则有可能会遇到缺席审理和判决,自己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后果。

五、当事人要及时举证。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离婚证据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在本律师代理离婚案件时,总是提前做好证据的准备工作,即便有些证据可能在诉讼中不会用到,但做到有备无患会为自己的官司赢得主动。然而,在实际诉讼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却无视法官的举证要求,超期举证。对此,法官有权拒绝,对方当事人则有权拒绝质证。由此导致自己手中的重要证据直接“作废”,起不到应有的证明作用。

六、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虽然在正式开庭前,法官总会宣布法庭记录,但是很多当事人并不当回事儿。在庭审中随意插话。这么做的后果轻则被法官警告,重则影响自己案件的审理结果,甚至受到法律惩罚。

七、遵守已生效法律文书,及时全面律师裁判中确定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结果会导致被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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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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