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如何降低子女抚养费的男士。这位男士于前年与前妻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婚生子由前妻直接抚养,男方则按月支付抚养费5千元。
虽然有上述明确约定,这位男士在离婚后也按月足额支付了子女抚养费,但是随着其再婚并又生育一子而产生问题。原来,这位男士认为现在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自己已经是两个孩子的父亲,同时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日常开销自然会明显增加。为此,这位男士找到前妻协商降低抚养费之事。无奈被前妻拒绝。既然无法协商,这位男士便找到本律师希望代理其发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来达成其目的。
对于这位男士的打算,本婚姻律师认为其仅凭自己再婚并生育这个事实将很难达成降低子女抚养费目的的。原因在于:虽然男方再婚并同时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但该事实不足以说明从法律上需要确认男方对于第一个孩子的抚养费需要减少。举个例子:假设男方每月收入是3万元,其负担第一个孩子每月5千元抚养费后,尚有2万5千元的剩余。根据目前普通人的生活支出情况,该剩余足以应付第二个孩子及家庭生活的开销。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可能支持这位男士降低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的。
反观来说,如果这位男士如果最近一段时间换了收入较低、每月5千元的工作,或者长期失业。在其收入来源明显减少,已经无力在负担,或者负担第一个孩子的抚养费之后便无法维持第二个孩子的抚养,甚至连自身及家庭基本生活也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其便获得了请求法院判令降低抚养费的一个正当的理由。在此情况下法院还会审查男方其它方面的经济能力。在确定其负担的确有困难时才有可能做出降低子女抚养权数额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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