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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用未分割共同财产所购房屋归谁所有?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11-03 | 147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处理一起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案件。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涉案房屋乃是男方于离婚后动用离婚时被遗忘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由于房屋升值较大,故双方争夺激烈。

大致案情是:我的当事人(男方)与女方于6年前协议离婚。在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处置问题上,遗漏了一个股票账户,导致价值约300万元的股票没有被分割。离婚后,男方将该股票售出并获得资金后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直到去年,女方才想起该股票,并以遗忘分割为由发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由于事实清楚,法院最终判决男方向女方补偿150万元。目前判决虽已生效,但女方仍不甘心。鉴于房屋目前已价值500余万元,便再次发起诉讼,以上述房屋乃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故自己也应该是房屋共有人。

对于这位女士的作法,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1、购房款虽然来自于离婚时被遗忘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购房行为发生在离婚之后。同时,女方自认“遗忘分割”之事实,则足以说明女方并无购买该房屋之意愿。基于这些原因,仅以购房款来源于共同财产便主张自己是房屋共有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2、女方在此前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确定了男方需就股票价值而向女方支付一半的补偿款。在此基础之上,如果再支持女方分得利用股票变现资金所购房屋,则会造成女方重复得到两份财产。而这个结果是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

综上,既然女方已就离婚时遗忘分割的股票获得了相应的补偿,所以其无权再成为本案房屋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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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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