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往往需要调查对方的财产情况。当发现对方有非正常的大额支出时,可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离婚律师今天要谈论的问题是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如何处理?
举个案例: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并有了80万元的积蓄。这笔钱全部都存在女方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开始分居。期间男方曾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却由于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的而被驳回。半年后,男方再次发起离婚诉讼。在这次诉讼中,为了分割女方所掌控的上述8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男方调取了女方名下银行账户信息。结果发现女方在分居的一年半时间里通过已将该80万元挥霍殆尽。比如女方曾于半年前带其父母并侄子前往欧洲旅游并购物,一次便花费了近20万元。此外女方各种日常开销也是明显超出日常所需。
对于女方在闹离婚期间突击消费,将夫妻共同存款挥霍殆尽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呢?本婚姻律师认为男方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对女方作出少分或者不分的决定。而法律依据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该法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