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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回对方在分居期间私自变卖的房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1-13 | 1533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女士关于分居期间男方私自变卖房产问题的咨询。

这位女士与男方结婚多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虽然居住在北京却出于投资的而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套位于深圳市的房屋,且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截至目前,该房屋已经升值数倍。

据这位女士自述:五年前,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与男方分居。而男方则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于三年前将上述房屋出售,获得卖房款800余万元。而现在该房屋已经升值至1000余万元。为了挽回损失,这位女士希望请本离婚律师帮助其追回房产并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

对于这位女士的期望,本律师认为是难于达成的。原因在于我国民法典有一项原则,即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结合本案来说其大致意思是:如果第三人(购房人)出于善意并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后,便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这位女士不得以自己也曾经是房屋的所有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配偶私自出售,而追回房屋。

那么,这位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本婚姻律师认为其应该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中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以男方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之事为依据,请求对男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其实,这位女士无法实现追回房产的愿望还有一个原因:夫妻感情是否和睦、是否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恐怕只有夫妻双方最清楚。万一事实并非如其所陈述,而是当初双方协商一致后卖房。现如今看到房价上涨了几百万元而后悔卖房。于是夫妻俩演双簧、找借口,妄图毁约拿回房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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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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