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发现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便可以不准备任何证据,由法院直接将财产分割方案写入离婚调解书即可。殊不知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对于这种误解,本离婚律师昨天就遇到过。该案的双方当事人结婚多年。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面临离婚。虽然双方已就房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但是由于女方身在国外不便回国,故只能选择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本律师为其准备诉讼材料的过程中,发现缺少关于房屋的产权证明,故建议其提前准备。对此,这位当事人认为:既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没有争议,法院直接把分割意见写入离婚调解书即可,为何还要提供产权证呢?
对于这位当事人的疑惑,其实并不难解释。离婚调解书是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书,其中所记载的财产分割方案,是通过法律来确认财产所有权的变更及最终归属,一旦记入其中便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需要严格审核,否则容易出现损害他人权利等严重后果。举个再明白不过的例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约定离婚时故宫太和殿归男方所有。对于这种约定,如果当事人不拿出对于太和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证明来,法院怎么能写入离婚调解书呢?
听了本婚姻律师的解释后,这位当事人方才明白,于是抓紧时间准备房屋产权证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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