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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案件中一定要写明被告的联系电话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2-09 | 1501 次浏览 | 分享到:

通常来说,法院对于起诉离婚的诉讼状是有一定格式要求的。比如需要具备明确的原、被告,及相关基本信息等。然而在实践中,有时因为男女双方分居多年,而导致双方形同陌路,早已失去了对方的某些信息,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书写离婚起诉状呢?对此,本离婚律师以最近接受的一起婚姻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女方)于多年前在北京与意大利籍的男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男方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而分居至今。期间互不联系。女方仅知道男方回到了意大利,对于其目前的联系电话则全然不知。

既然不知道被告的联系电话,本律师便实事求是地在离婚起诉状中没有填写男方电话号码。没成想在起诉立案时,立案庭的法官却认为这种不写被告联系电话的起诉状是不符合要求的,于是拒绝办理立案手续。

对于这位负责立案的法官的观点,本婚姻律师是无法苟同的。理由很简单:没有一项法律规定自然人必须拥有电话号码,更何况是身在国外的当事人。既然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没有电话号码,这位法官凭什么要求我方必须提供被告的电话号码呢?显然法官的这项要求缺乏法律依据。这位法官之所以要求提供被告的联系电话,无非是考虑法院联系被告的方便问题。然而其在顾及自身办案方便的同时,也不能不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啊?本案中双方分居多年,早已互不联系。原告无从知晓被告是否有联系电话,更无从知晓其电话号码。

本想和这位负责立案的法官讲讲道理,但转念一想:这位法官只是负责立案。真正联系被告,向被告做送达的是审判法官。于是,我方便在起诉状中填写了被告多年前曾经使用过,现在早已成为空号的电话号码。

见到起诉书中有了被告的电话号码,这位法官当即给我们办理了立案手续。这不是形式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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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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