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本律师刚刚结束了一个起诉离婚案件的第一次诉讼。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虽然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标准而未能获得离婚判决,但是由于诉前准备工作做得非常充分,案情也非常简单,让法官很快便轻松查明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基于此,法官决定采取了少见的当庭宣判方式。由此,缩短了我方在半年后二次发起诉讼的时间间隔。这个情况无疑对希望早已离婚的我的当事人是有利的。既然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很少会出现当庭宣判,为何在该案中法官就采用了呢?通过总结,本离婚律师认为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案情简单。在该案中,男女双方虽然结婚多年,但没有过多复杂的诸如房产分割、家庭暴力,乃至牵涉到案外第三人的经济纠纷等内容。双方仅是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原告无法忍受,经常争吵并起诉离婚而已。
二、本离婚律师团队在诉前收集分类整理的明确无误的诉讼证据,让法官能够轻松了解案情。比如关于双方分居的证据,我们准备了回国飞机票、出入境记录与回国后双方协商离婚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让法官能够花费短短几分钟便能确定双方分居的事实。
三、在庭审过程中,作为原告在本律师的建议下表现出坚决的离婚态度,不协商、不撤诉,只求一份判决,哪怕是不准离婚的判决也行。只求一点:尽快结束第一次诉讼,好让我们在未来能够尽早发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关于这一点,是本律师在庭前已经反复向原告交代过的。鉴于被告千方百计地不愿意离婚,加之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所以本次起诉应该会被驳回,只能在半年后二次起诉才能解除婚姻关系。故而,作为原告在法庭上表现出坚决的离婚态度,对于其二次起诉后的审判尤为重要。我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很好地完成了这项任务。做到了这一点,不仅为二次诉讼做好了铺垫,也是促使法官决定当庭宣判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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