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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拒不支付离婚判决中所确定的子女抚养费该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3-19 | 14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凡是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中,法院都会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安排好孩子的日后生活。其方式便是在离婚判决书中确定孩子归谁抚养,以及另一方如果支付子女抚养费。

虽然法院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生效判决,但是仍会有一些当事人抗拒履行,拒绝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如此便会面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本离婚律师发现很多当事人,甚至包括某些法院并没有真正弄清楚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有关离婚判决中的子女抚养费问题到底该由谁作为申请人?比如本律师昨天遇到的一起此类案件便是如此。

该强制执行问题是由本律师前不久办结的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引发的。在那个案件中,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判令未成年孩子归我的当事人抚养,对方按月支付抚养费五千元整。虽然判决依据生效,但是对方却拒绝履行。由于案情简单,我的这位当事人便没有继续委托本律师,以自己作为申请人向该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而法院也受理了其申请。

后来由于某些问题需要咨询,这位当事人又联系了本律师。由此,本婚姻律师才知道这位当事人以离婚判决为依据,并以自己作为申请人,而法院竟然受理了其申请。对此,本律师认为是错误的。原因在于:虽然抚养费支付的问题被规定在了离婚判决书中,而孩子并非该判决书的原告或者被告,但是有权利获得该抚养费的人却只能是孩子。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于这笔钱只能代管。既然有权获得子女抚养费的主体是未成年的孩子,那么在父母离婚后,一方拒绝支付抚养的行为势必会损害孩子的权益,故孩子才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孩子才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子女抚养费的申请人,我的这位当事人应该作为法定代理人在申请中列明。

对于上述道理,当事人不明白也就罢了,毕竟她不是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关键是某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竟然也不明白这个道理,进而接受了当事人作为申请人。这就有点不应该了。恰巧的是:昨天,本律师刚刚给当事人指出并讲解了这个问题。今天,负责执行的法官便以此作为理由裁定驳回了其申请。看来这个法院里还是有明白的法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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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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