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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会按照“忠诚协议”的约定来分割离婚财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12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些夫妻签订“忠诚协议”,希望借此来维持婚姻的稳定。“忠诚协议”的内容五花八门,但最常见的是以财产手段来约束感情。对于此类协议,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的。比如本律师最近在丰台区法院所处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女方虽然以“忠诚协议”当证据,请求法院以此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但最终被法院驳回。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男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被女方发现。男方表示悔改,于是双方签下一份“忠诚协议”。其中约定“今后任何一方出轨并导致离婚的,则该方自愿放弃一切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签订了协议,但是男方仍然与“第三者”交往,并于去年生下一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女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据“忠诚协议”的约定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判归自己所有。

对于女方的离婚财产分割诉求,本离婚律师表示反对。理由如下:

1、“忠诚协议”是身份协议,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故不受合同法的调整。虽然“忠诚协议”中约定了大量的财产问题,但由于其身份协议的属性,故不能简单地按照经济合同的规范加以确认。

2、婚姻法律虽然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但该规定属于倡导性的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由此决定了该类约定不具有可诉性。其法条规定实际上是尝试将道德标准法律化,却仍然改变不了其道德的基本属性,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非法律义务,难以运用法律手段来惩戒。

3、一个正常的社会应该是法律与道德标准同时存在,共同维护社会的运转。法律过分介入道德规范所调整的领域将造成不利的后果。比如本文所讨论的问题,从某方面来讲就是在讨论应否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来约束人类情感的问题。如果加以约束必然会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同时也无益于社会公共利益。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丰台区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这份“忠诚协议”的内容,而是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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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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