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防止对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有时候不采取保全措施的后果是严重的。比如本离婚律师遇到的一起案件中,男女双方为了离婚而变卖了房产,卖房款暂时放在女方银行账户内。后因卖房款的分割产生分歧,男方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卖房款。然而,由于男方未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女方在诉讼期间转移了财产。男方虽然胜诉,却长时间拿不到自己应得的财产。由此可见,事先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在某些离婚案件中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除了要提供财产担保外,有时还要交纳财产担保费。胜诉后,担保财产可以拿回,但是法院是不会退还担保费的。对于这笔费用的支出,能否在诉讼中要求由对方最终承担呢?对此,本离婚律师根据多年的诉讼经验认为通常是不可以的。理由是: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对方只是在理论上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并非比如会发生。既然如此,财产保全措施只是一只防御措施,并非必须要采取。胜诉方要想让对方承担这笔费用需要证明该支出时一笔必要合理的费用。至于是否必要且合理,则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而具体到离婚案件,则很少会出现明显采取特定财产保全措施是明显且必要的情况,更不会出现离婚双方事先约定财产保全费由败诉方负担得情况,故在诉讼中要求对方承担财产保全费的请求往往不会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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