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本律师之前的文章曾多有提及。房产作为普通家庭最为重要财产,往往是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争夺较为激烈的。而关于房产的分割问题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其中涉及各种因素。比如出资情况、出资人、还贷情况、购买时间、房产登记内容等均会影响房产的分割结果。今天,本离婚律师遇到一个咨询婚前购房,婚后由父母出资还贷的案例。
咨询者是一位正在面临离婚诉讼的女士。婚前,男方贷款购得房屋一套,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婚后则由男方的父母按月将还贷资金汇至贷款账户内以保证每月按时还款。而住房公积金则被双方取出用于生活开销。在离婚谈判过程中,女方要求获得婚后已偿还贷款及房屋相应升值部分的一半作为补偿。而男方则以不存在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为由,拒绝向女方支付相应的房屋补偿款。面对男方的理由,女方虽然不甘心,却找不到反驳的理由。至少在她看来,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没有直接用于还贷,但因为有购房贷款需要偿还,所以双方才能将公积金取出用于日常生活开销。无论如何,取出公积金的行为与房屋是存在关系的。
对于上述分歧,本婚姻律师认为女方关于公积金的理由虽然不成立,但也不必过于担心。原因是:男方父母在双方结婚后将资金转给男方还贷账户的行为很可能是赠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除非赠与人有明确的只赠与夫妻中一方的表示,否则该赠予将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既然资金是赠与给双方的,那么婚后还贷行为理应视为由夫妻双方在共同进行。基于这个道理,女方有权在离婚时向男方索要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的一半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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