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离婚律师接受了一位当事人咨询财产保全的问题。这位面临离婚诉讼的当事人被对方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其银行账户内的五千多元钱被冻结。面对这样的局面,这位当事人便认为自己出于了诉讼的被动地位,很是不甘心,希望本律师能够帮助其出谋划策,重新掌握主动。
所谓财产保全措施,是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离婚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对有关离婚财产予以保全的措施。
有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离婚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是针对离婚判决生效后的履行、执行问题提前做出保障的一个手段,其与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并无直接关系。既然没有直接关系,那么也就谈不到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会由此处于被动地位。
在这位咨询者的案件中,双方均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将来对抗离婚判决,拒不履行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同时,采取保全措施还需要提供相应财产做担保,为此付出的精力与所得不成正比,所以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为此,本婚姻律师建议这位当事人放弃财产保全的想法,将精力全部放在收集证据、准备诉讼的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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