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就婚后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做出书面约定,将其归为某一方的个人财产。既然法律这么规定了,只要约定符合条件,通常都是有效的。在离婚时法院会确认该项财产不属于离婚财产,另一方的分割请求将被驳回。然而,在实际诉讼过程中仍有部分当事人,乃至律师企图尝试推翻这类夫妻财产协议,比如本离婚律师前几日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我的当事人(女方,原告)与男方结婚五年有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幸运地获得了北京的购车指标。于是在女方父母的资助下,男女双方共同决定购买一辆宝马牌小汽车。该车登记在女方名下。虽然如此,但这辆车依据法律的规定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许是女方过于喜爱这辆汽车,于是提出要与男方签订一份夫妻财产协议,约定该车归自己所有。为了哄妻子开心,男方很爽快地同意了下来。于是双方签订了本案的离婚财产证据之一——《夫妻财产协议书》。
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女方便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了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本律师自然要拿出《夫妻财产协议书》请求法院判断涉案车辆全部归女方所有。见此证据后,男方并不甘心。而男方的代理律师竟然提出了一个少见的否定此类协议的观点,即:涉案车辆原本是夫妻共同财产,故而男方也拥有所有权。双方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意味着男方将其享有的财产赠予给了女方。然而,根据婚姻法律的规定:“婚后一方受赠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如此,女方从男方处所得的车辆所有权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为此,男方要求将该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男方代理人的上述观点,本婚姻律师认为是非常错误的。理由是:这位代理人不仅没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定,而且还遗漏了另外一部分同样非常重要的法律条文。
首先,既然法律规定夫妻可以就婚内所取得的财产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归属,那么法律的制定者必然希望能实现被约定财产的所有权仅归一方享有的法律效果。如果按照男方代理人的上述理论,则立法者的愿望必然会落空。那么问题来了:法院到底是应该通过司法活动来实现立法者的意愿?还是只满足这位代理人的诉讼请求呢?法院对此问题的选择想必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男方代理人所提到的上述法律规定还有一个重要内容未被提及——虽然婚后受赠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予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赠予人在赠与时明确声明该财产只是赠予夫妻一方的,则该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只能成为个人财产。本案中,如果男方声称存在赠予,那么男方作为配偶已经明确了其享有的那部分财产归女方所有,便表明了自己放弃了财产权,故该车辆目前只是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要求分割。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将车辆全部判给了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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