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处理了一起男方因子女改名而在离婚后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案件。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现年六岁。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的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则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基于种种考虑,半年前,女方在未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孩子改为自己的姓。得知此事的男方很气愤,于是多次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对于上述案情,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扶养义务仍然存在。故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支付子女抚养费,不得以孩子变更姓名而拒绝。本案中,男方将对于女方私自变更子女姓名的怨气宣泄在孩子的身上,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至于女方私自变更子女姓名是否合法的问题,男方应该依据公安机关的管理政策另行解决。
不出本律师的预料,男方在法庭上只知道一味指责女方擅自更改孩子姓名,并声称除非女方将孩子姓名变更回来,否则自己便有理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如前所述,变更子女姓名是否合法与支付子女抚养费完全是两回事儿,法官无权在本案中解决。最终,法院判决男方应该补齐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按离婚协议支付,直至孩子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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