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收到了一起子女抚养费纠纷的判决书。这起案件是发生在男女双方离婚后。起因则是男方在协议离婚后反悔,要求减少抚养费数额。
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一万元。然而,随着男方再婚并另育一子,男方开始有意拖欠抚养费,直至从去年底开始明确表示要降低抚养费至六千元。
由于双方无法就此事达成一致。孩子的母亲便委托本离婚律师相关法院发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法庭上,男方的辩解理由是:自己已经再婚并育有一子,根据法律规定有两个孩子的话,抚养费不能超过自己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如果继续维持一万元抚养费的话,则超过了法定标准,为此请求减少抚养费至六千元。
对于男方的辩解,本律师认为是不成立,且非常不负责任的。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曾经的婚姻双方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后所达成的协议。其中有各种利益上的交换与妥协。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方为了多获得财产而提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少负担子女抚养费。对于这种综合各种因素考虑而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是不应当简单地以自己再婚又育有一子而要求变更的。本案中,男方的经济能力并无明显变化,且具备不错的劳动能力。故其应该承担起养育子女的义务,而不是找理由逃避。
最终,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令男方不足之前所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按照每月一万元的标准支付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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