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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私自向“小三”赠予房产,妻子只能追回一半的价值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9-30 | 115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起追索离婚房产的案件。起因则是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赠给了“小三”。

男方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期间,男方动用夫妻共同财产——450万元为“小三”购买了一套房屋。现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发现了男方的上述行为,于是委托本离婚律师起诉“小三”,追回房产,为未来的离婚诉讼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好准备。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男方作为第三方出庭。其并无悔意,反而在法庭上帮助“第三者”。男方及“第三者”的意见非常统一,即男方自愿将房屋赠与给“第三者”,由于男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拥有与女方同等的权利,所以女方只能追究一半的财产。基于这个理由,他们请求法院判决女方只能获得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对于上述观点,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非常错误的。理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应当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如果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赠与给“小三”,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所以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小三”受赠房屋中的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男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小三”的行为应该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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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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