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离婚律师接受了一位刚刚结束婚姻诉讼的当事人的咨询。这位当事人遇到的情况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比较特别,故本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一下。
案情: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后经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根据该判决的规定,男方需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128万元。男方对此不服,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双方又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的规定,男方只需向女方支付115万元即可。于是男方撤回了上诉。随后,女方突然反悔,要求男方按照一审判决全额支付房屋补偿款。男方则认为和解协议为双方自愿达成,已经改变了一审判决的规定,故应该按照和解协议执行。
对于上述分歧,本婚姻律师认为情况对男方不利。双方仍应该按照一审判决的既定数额履行。原因则是双方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是并未经法院制作调解书结案,而是由男方径行撤回了上诉。根据法律的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撤回上诉的,一审判决立即生效。
正式由于男方的草率撤诉,而不是请求二审法院根和解协议来制作离婚调解书,所以其仍应该按照一审判决所规定的128万元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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