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起诉离婚案件的庭审中,证据充当了极为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双方当事人,还是当事人所聘请的离婚律师,乃至负责审判的法官均无法回避。所以在开庭审理中法官总是会主持专业性非常强的举证质证程序。而一旦当事人质证不够专业,法官总是会提醒:“请按照证据的三性发表质证你的意见。”每当听到这句话,当事人总是一脸茫然,只能硬着头皮,凭借自己对于法律的生疏理解来做,结果自然是不理想的。
那么,何为离婚证据的三性呢?本离婚律师为大家讲解如下:
1、真实性。所谓真实性就是指该离婚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或者根本不存在的。比如在审查离婚财产证据时,对方为了证明大额财产的转移是合理开销而提供伪造的旅游合同作为证据。这种伪造的合同便不具有真实性。
2、关联性。是指该离婚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逻辑关联。比如本婚姻律师在处理一起涉及离婚后公房应当由谁继续承租使用的问题时,对方拿出十多年前自己的父母曾经是该公房的承租人的承租合同。鉴于该公房目前的承租人是我的当事人,且涉案房屋乃是公房,故对方父母曾经是承租人的承租合同便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3、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获得程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鉴定报告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作出。举个在明确不过的例子:在离婚案件一方拿出赌债欠条当证据,意图证明存在夫妻共同债务是无论如何不会被法官所采信的。
以上便是“证据三性”的基本说明。要想很好地完成质证程序,甚至说服法官采纳您的质证意见,除了要深入全面地理解证据三性外,还需要具备强大的综合分析能力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对于外行来讲这将使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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