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当事人的离婚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后,本离婚律师发现很多当事人对法律的规定非常容易出现错误的理解。比如这位当事人便是这种情况。
这位当事人与女方结婚5年。婚前,其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价格300万元。婚后偿还贷款累计12万元。现该房屋的价格是是420万元。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一千块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在该案中,这位当事人自己估算在离婚时要就上述房屋给对方120万元的补偿。
很明显,这位当事人的补偿款计算是错误的。
首先,这位当事人没能准确理解“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中的“相对应”这三个字。其本意是应该以“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为基础,就该部分占全部房价的比例为标准,结合房屋升值的倍数计算出在离婚时应该给予对方补偿款的范围。在该案中,这位当事人婚后共还贷款12万元,房屋升值了1.4倍。由此可以计算出该案中关于房屋补偿款所应考虑的数额范围是16.8万元。而非这位当事人所估算的全部房屋升值——120万元。
其次,这位当事人认为应予考虑的补偿款范围内的全部均应该补偿给对方也是错误的。虽然应考虑的数额范围是16.8万元,但这部分钱是属于双方共享的。在离婚时只需给予对方一半作为补偿款即可。
综上,这位当事人在离婚时就房屋分割问题只需给予对方8.4万元,而非其之前所估算的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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