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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否支持婚内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10 | 9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未离婚,则任何一方为抚养子女而支出的费用便都是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自己便可以对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不闻不问。尤其是分居后,对方独自带着孩子,抚养费便可以理所当然地从对方名下银行账户内支取,而自己的收入则可以不受任何影响。对于这种认识,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尤其是《民法典》对此类情况专门做了规定后,更是明确了父母虽然尚未离婚,未成年子女仍然可以向父母主张抚养费。因此,法院对于婚内子女抚养费的诉讼基本上都是支持的,关于这一点已经形成了共识。然而,仍然有部分法官在具体裁判时有一些与众不同的“小动作”,比如下面这起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经两年。分居期间孩子跟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则对孩子不闻不问,更是从未支付过抚养费。男方的理由则如上面所说——夫妻尚未离婚,女方用自己的收入抚养孩子便是在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抚养。后来,女方得知法律上支持即便父母尚未离婚,孩子也作为原告向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索要抚养费。于是其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孩子为原告、以男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子女抚养费纠纷的诉讼。其关于抚养费支付的诉讼请求可以分为两个部分:要求男方支付从分居开始至本次诉讼做出生效判决期间男方所拖欠的子女抚养费共计12万元;以及从本次诉讼裁判生效后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期间男方需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

由于案情相对简单且证据明确,法院很快便做出了判决。然而,判决却仅支持了诉讼请求的第一部分——男方需向孩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2万元。与此同时,法院却驳回了要求男方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从判决生效后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期间的抚养费。驳回的理由是:“孩子的父母双方尚未离婚,未来何时离婚或者和好并恢复共同生活均不确定,因此无法在本次诉讼中解决孩子未来抚养费的问题。”

对于法院上述驳回的理由,本离婚律师不能认同。理由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规定的理论依据是:1、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2、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义务。很明显,该法律是从子女角度、而非从父母角度制定,因此,我们在分析上述案例时也应该从子女的角度来看待上述问题。

既然是从子女的角度来分析,那么在该案中女方在分居期间支付抚养费的资金来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本次判决之后子女抚养费是否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便不再重要。因为作为有权主张父母抚养自己的子女不必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其只需单纯地向父母任何一方,甚至同时向双方索要抚养费即可,因为这是子女的权利。至于抚养费是否来源于孩子父母哪一方所控制的财产,或者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从孩子的角度来看均是无需考虑的。

既然法院不能干涉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维护子女的上述权利,那么在该案中法院只需要考虑:1、男方是否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2、男方是否存在拒绝抚养的情况?本案中,这两个条件均具备,那么法院理应支持孩子的全部诉讼请求。至于孩子父母今后是否离婚?关系是个什么状态?以及男方日后是否履行抚养义务都不应该是该案中法官所需要考虑的问题。因为从理论上讲:男方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孩子也有向男方索要抚养费的权利。孩子要求法院通过判决对男方的抚养义务加以明确的行为完全正当合法,法院怎么能以孩子父母将来是否离婚或者是否和好并共同生活这些与本案法律关系无关的事情来否定孩子的请求呢?难道父母感情和好并恢复了共同生活后,男方就无需再支付抚养费、履行抚养义务了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将会何其荒谬!

综上,法院对于该案的裁判是错误的。孩子有权请求父亲按月支付判决生效后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期间的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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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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