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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能否为他人设定义务?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27 | 1244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除了在协议离婚时用于切割婚姻关系外,主要还在于为男女双方设定与离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然而,本离婚律师发现很多当事人却有意无意地为其他人(除了未成年子女)添加权利或者义务。比如本律师最近审核的一份离婚协议中便出现了此类问题。

男女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正在协商离婚的事宜。为此,女方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交给本律师进行审核。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儿子由女方直接抚养,跟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除了按月支付抚养费外,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但是要提前与女方商定。也许是对男方父母不放心,担心男方及其父母将孩子接走探望后把孩子拐跑,让女方找不到。于是女方在探望孩子的条款里额外加上了一句:“男方在探望孩子时,男方及家人不得隐瞒孩子行踪。”这句话就属于在离婚协议中为别人设定的义务。诚然,女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其他任何人包括男方在内均不得在未经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孩子接走并隐瞒行踪。但是,在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只能是男女双方(子女接受抚养费的权利除外)。由此可见,女方让男方承诺他人不得隐瞒孩子行踪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无效的。

那么,对于上述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法律规定,男方探望孩子时,如果出现男方父母将孩子带走并隐瞒行踪的情况,男方父母必然违反了法律,女方可以选择报警。由于该情况出现在男方探望孩子期间,男方有义务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妥善照顾好孩子,但是男方没做到,因此,女方可以依法申请中止男方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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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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