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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无争议时法官为何仍要征询孩子的意见?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7-14 | 866 次浏览 | 分享到:

通常情况下,法官在离婚案件中一旦涉及到处理与案外人利益有关的问题时往往会做出不予处理的决定,同时告知双方可以在离婚诉讼结束后,与案外人另诉解决。这是因为婚姻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无法将案外人追加为原告或者被告以及作为第三人,从而解决涉及到案外人利益的问题。但是有一个例外,这就是子女抚养问题。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是作为以审理婚姻关系是否应该解除的离婚官司当中,法院必须要同时解决未成年子女费抚养问题,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不仅要保护,而且要充分保护。比如如下这个涉外离婚案件:

男女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现年14岁。男方为企业员工,女方为某医院医生。借助出国进修的机会,一家人去了美国。由于难以适应国外的生活,男方在不久之后独自回国。两年后,女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鉴于孩子长时间跟着女方共同生活,男方同意女方所提出的——离婚后孩子继续跟着女方,自己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虽然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不存在争议,法官却要求女方提供孩子自己对于父母离婚后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意见。对此,我的当事人表示不解——分明原被告双方对此问题没有争议,何必再提供孩子的意见呢?在美国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是很麻烦的。

对于当事人的疑问,本离婚律师搬出了《民法典》。其中第1084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就是说,孩子年满八周岁之后,即便父母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没有意见,法律仍然要求法官去征询孩子的意见。由此可见,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无微不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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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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