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条文中,“抚育费”与“抚养费”是同时存在的。然而,它们的含义却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父母或者抚养义务人对未成年被抚养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被抚养人,所承担的生活、医疗与教育等费用。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便是子女抚养费。
既然含义一样,为什么在法律上却出现了两个不一样的名称而混乱使用呢?对此,尚没有学者给出一个公认的答案。对于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应该是由于“抚养费”和“扶养费”的发音十分相近,在日常交谈过程中容易发生误解,于是一些法律专家们便想出了以“抚育费”来代替“抚养费”。然而,从目前的结果来看,这种尝试替代的做法并不成功。
也许有些读者对于“扶养费”的概念还很陌生。“扶养费”一般是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所付出的费用。显然,“扶养费”与“抚养费”是不同的,所以在法律上都有必要出现。正因为二者的发音近似,在口头语言上容易引发误解,所以一部分研究、制定法律的人士便决定以“抚育费”来替代“抚养费”,然而,这种想法并没有形成共识。与此同时,法律的制定并非是一个人可以完成的,没有就此问题形成共识的法律制定者制定出来的法律中既有“抚养费”又有“抚育费”的情况便不难想象地出现了。
那么,为什么使用“抚育费”这个概念的做法从目前来看又是不成功的呢?这是因为在2022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已经用“抚养费”完全取代了“抚育费”这个词。比如在旧的民诉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而修改后的民诉法第109条已将其替换为“抚养费”。为什么在民诉法中会有如此变化呢?这又和更早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条文统一使用“抚养费”相关。毕竟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也是立法者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既然坚持使用“抚养费”这个词的立法者在民法典的制定中成为了主流,那么在接下来的对民诉法的修改中坚持法律名词的统一协调便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
通过对于上述问题的分析,相信大家对于法律研究者在学术方面的争论可窥一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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