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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偿协议与离婚协议分别签订,能否就此认为补偿协议无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9-11 | 2008 次浏览 | 分享到:

    虽然离婚协议中是可以将离婚补偿问题约定进其中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又存在夫妻双方分别签订离婚补偿协议与离婚协议的问题。本离婚律师今天就来谈一起具有此类情况的纠纷案件。

    男女双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准备协议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女方曾经前往男方单位大吵大闹。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一方离婚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男方应分三次向女方支付离婚补偿款30万元。与此同时,男女方双方应该即刻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补偿协议达成后,男方向女方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第二天,双方又来的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再后来,男方反悔,不再履行向女方支付补偿的义务。于是,女方发起诉讼。面对被起诉,男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该协议是在被女方威胁下签订,违背了男方的真实意愿。

二、该协议是在男女双方办理协议离婚之前所签订。彼时,双方尚未离婚,财产相互混同为夫妻共同财。男方没有个人财产,在客观上无法履行该约定,故该协议无效。

三、该协议是在双方协议离婚之前所签订,而根据后来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并没有上述离婚补偿内容,而且还特意约定“双方无债务”的内容,因此,应该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废止了补偿协议的内容,男方不负有向女方支付补偿款的义务。

对于男方的上述抗辩,本离婚律师并不认可。理由是:

一、男方无证据证明补偿协议是在女方胁迫下签订。相反,男方在签订后第二天,便向女方账户转账10万元。该情况说明男方并未受到威胁,因此,男方主张女方威胁男方而签订协议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二、男方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资格与女方就离婚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本案中,男方既然承诺向女方支付补偿款,并在第二天向女方转账10万元。说明男方是认可该协议效力的。

三、离婚协议中虽然写明:“双方无债务”,但是根据常理,这是在说夫妻双方对案外第三人不负有债务,并非包括男方向女方所负的债务。因此,男方的该抗辩理由依然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判令男方立即履行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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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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