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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留守儿童的抚养权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4-28 | 165 次浏览 | 分享到:

虽然法院在离婚时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但是这并不妨碍在日后情况发生变化时去改变此前的判决。而改变抚养权的理由有很多,本离婚律师今天来谈谈关于以孩子是留守儿童为由而发起的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诉讼。

男女双方婚姻育有一子。后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依法判决,儿子跟随男方生活,女方则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男方独自前往大城市打工,而把5岁的孩子交给了自己的父母照看。

久而久之,女方提出了异议。认为如此下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交涉无果后,女方便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诉讼。

对于上述纠纷,本离婚律师认为:由于孩子尚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权时无需征询孩子的意见。接下来我们就要分析一下男方独自去大城市打工,而让孩子成为留守儿童是否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常识我们都知道:身为父母,经常陪伴未成年子女无疑是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的。本案中,男方为了生计而被迫离开家外出打工。同时由于时间精力及经济原因而无力让孩子与其共同前往大城市,由此造成了孩子与父亲的长时间分离的事实。与此同时,孩子的母亲虽然与孩子同处一个地区,却因为法院离婚判决而无法获得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这一局面无疑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女方此时发起变更子女抚养权诉讼的理由是充分的。结合女方目前的抚养能力,法律应该支持其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将孩子判归女方直接抚养,而男方则要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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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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