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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出现了致命的逻辑漏洞,二审会如何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7-14 | 297 次浏览 | 分享到:

众所周知,二审是对一审进行审查,以便纠正一审中的错误。然而,并非很多人所认为的那样——凡是一审出现错误,二审便必然会纠正。出于维护一审裁判稳定性的考虑,二审只针对一审中出现的重大错误加以纠正,或者即便出现了重大错误,但是裁判结果还可用的话,也会做出维持一审裁判的决定。

对此,本律师以一个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案例来分析一下,看看二审是如何补救一审裁判中的问题的。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双方以女方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再后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大致为:兹针对女方名下上述房产,经双方协商同意此房产100%产权归女方所有,此协议生效后,均不得对拥有产权比例做任何调整,及对此产权问题再次提出任何异议,双方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双方签署该协议后并未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数年后,男女双方离婚并针对上述房产协议的性质发生争议。男方认为协议的性质是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的赠与除了签订协议外,还需要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然而,双方并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协议无效。由此导致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于平分。女方则认为该协议并非夫妻之间的赠与协议,而是双方对于婚内财产的产权归属进行约定,故属于“夫妻财产协议”,非“夫妻之间财产赠与协议”。

最终,丰台法院的法官认为当事人双方所签署的协议为“夫妻之间财产赠与协议”,理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该房屋早已被登记在了女方一个人的名下,无需再次办理变更登记。于是,法官否定了男方的主张,判令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

对于上述判决,如果一审法官认定协议的性质是房产赠与没错,那么本离婚律师认为法官的裁判理由有一个明显漏洞,即法律针对房产赠与有两个基本的要求——达成赠与协议和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常识可知,法律所要求的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是指基于赠与协议所需要履行的登记手续。也就是说一个完整的房产赠与行为首先要有赠与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形成赠与协议,然后才能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二者之间是有先后顺序的。反观一审法官的判决,其在认定协议的性质是房产赠与后,却忽略了这个先后顺序,其理由是:“但本案涉案房屋产权已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且共有情况注明为单独所有,因此诉争房产无需再办理变更登记。”本律师认为一审法官的这段裁判理由出现了明显问题——既然从逻辑上讲变更登记只能出现于赠与协议达成之后,那么在赠与协议达成之前无论涉案房屋出现过多少个变更手续皆无法取代法律所要求的该变更登记手续。因为在此之前的登记手续都不是针对双方就本次赠与行为所实施,而是基于其它法律事由。虽然结果在表面上一样,但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用基于其它法律事由所实施的登记行为来替代此次理应实行的变更登记行为啊?因此,本律师说这一点是一审法官在裁判逻辑上出现了致命的漏洞。

既然在逻辑上有如此严重的漏洞,那么一审判决必然是错误的。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二审法官是如何处理此事的。

眼见全部房产归了女方,男方自然不甘心,于是提起了上诉。其结果却是:二审法官意识到了一审的逻辑漏洞,却回避了该问题。其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分析并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法官首先从该案中的协议性质入手,其对此做出的判断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赠与乃是指将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而本案中的房产原本是夫妻共有,因此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情形,故该协议的性质并非赠与,由此也就无需履行后续的登记变更手续”。得出这个结论之后,二审法官接着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但判决结果正确,本院对一审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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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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