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律师处理的涉及到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婚姻案件中,有时候会遇到一方请求法院分割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对此,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认为,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比如在认定房屋为离婚房产,进而进行分割;再比如认定房屋为子女的财产而不予分割;还比如有的法官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另案解决。今天,本律师以曾经办理过的一个离婚案件为例,分析一下在该案中法官应否认定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属于离婚房产。
男女双方婚后生活在北京并育有一子。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水平,二人打算共同出资而在北京市海淀区购买一处学区房。由于学区房价值不菲,加之考虑到男方曾经有过婚内出轨的行为,给夫妻感情蒙上了一层阴影,于是女方提出来要将房产登记在儿子的名下,避免将来万一出现离婚的情况而让二人争夺房产。男方想想自己就这么一个儿子,财产迟早都是他的,也就答应了下来。于是,房产最终落在了儿子的名下。
此后,男方再次出轨,女方便委托本律师代为发起离婚诉讼,并要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庭审中,男方则请求法官分割上述房屋。理由是该房屋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属于离婚房产。
对于男方要求分割房产的理由,本婚姻律师并不认可。原因在于:未成年子女虽然无力购买房屋,但是其作为民事主体是可以通过受赠的方式获得。本案中,男女双方在当初打算购买房屋时已经就房屋的归属问题达成一致,即为了避免未来离婚时二人争夺房产,而将房屋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如何才能做到将房屋登记在儿子的名下而避免争夺房产呢?唯一的办法就是赠与。将房屋赠与给儿子,从而使男女双方皆非房屋所有人。
既然双方在购房时已经达成了共同出赠的约定,并实际上也完成了赠与。那么该房屋就是儿子的财产,而不是离婚房产。既然不是离婚财产,那么男方的要求便没有法律与事实根据。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法官驳回了男方的分割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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