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对于起诉离婚案件的审理都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因此,两国的一审离婚判决做出后都有个上诉期的问题。由此便会涉及到一审离婚判决生效时间的确定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中美两国的一审离婚判决生效时间制度的规定总体上都遵循一个逻辑,即待上诉期满、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后方才生效。然而,二者之间又在细节上有一些差异。本律师决定以美国密歇根州的一审离婚判决和中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加以比较,做个简单的说明。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中国法院的一审离婚判决。对此,有两点需要说明:
其一,不会明确说明本判决的生效时间,而是需要结合双方是否上诉、上诉期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定每个一审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
其二,一审离婚判决总是会有一段交代上诉期的内容。比较常见的有:“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中级人民法院。”这是针对普通离婚案件的写法。或者还有根据当事人是否在国外的写法:“如不服本判决,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理解,结合上述内容,本律师举个例子:普通的一审离婚判决做出后,判决书于1月1日送达给原告;1月2日送达给被告。二人的上诉期都是十五日。根据法律规定,一审离婚判决待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则上诉期满后次日生效。因此,该例子中的一审离婚判决便应该于1月18日生效(假设1月17日非法定节假日)。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看美国密歇根州法院所做出的一审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是怎样的。
美国密歇根州法院的一审离婚判决会写明一个该判决的生效时间。比如:“本离婚判决书自法院存档并正式登记之日起生效。(Effective date: This Judgment of Divorce is final on the date this written Judgment is filed with and entered by the Court.)”。同时,在判决书第一页的下边页面空白处会有一个“已归档,某年某月某日,某法院”字样的印章。可以注意到,这里有个词是生效日期(Effective date)。虽然名义上是生效日期,但并非是国内大家所理解的一审离婚判决生效日期。它只是指在法院层面的生效,意味着判决可以开始计算上诉期。而该判决要想具有我们国内通常意义上的生效日期还需要等待一个“最终确定”。也就是“最终且没有上诉(final and non-appealable)”。而这个等待的时间,便是上诉期(在密歇根州是21日)。
由此可见,一审离婚判决书上所谓的生效日期更像是个文字陷阱,并非是该判决真正的生效时间。要想获知真正的判决生效时间,还需要向法院书记员查档,看看判决归档后,假如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的话,需要加上21日,此后,该一审离婚判决才算是真正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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