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在民法理论当中应当归类于离婚财产问题,因为它是一种消极财产。本离婚律师经常会遇到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当中单独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进行约定。比如:“各自对外负债由各自承担”等。这类约定看似使另一方摆脱了对该债务的偿还责任,其实并不一定能够达到当事人的目的。本律师以曾经办理过的一个案件为例进行说明。
某男张某(化名)结婚多年。期间该男士结识了同小区的邻居——已婚某女李某某(化名)。随着交流的增多,二人逐渐发展成情人。殊不知该男士另有所图——其发现该女士是一位成功的商人,于是打算从其身上骗取钱财。持此不良目的的张某于是在发展婚外情的同时以购房还贷、买车等借口先后向该女士借款共计38万元。由于借款数额渐多,内心不安的女士便要求张某书写借条一张。既然写了借条,又有银行转账记录可查。该男思来想去后认为李某某索债是迟早的事情。为了赖账,该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和其妻子合谋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当中二人约定:“男方净身出户,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均归女方所有。男方私自对外所欠的债务由男方个人负责偿还,与女方无关。”就这样,直到债权人李某某开口要求还债,该男才说自己已经离婚,全部财产给了前妻,故而无力偿还。
既然是成功商人,债权人李某某自然当即明白了这是一起夫妻合谋意图骗取自己钱财的圈套。然而男方现在名下确实什么财产也没有。无奈之下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上述案情,本律师认为:夫妻双方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虽然合法,其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然而,此类约定对“外人”,包括债权人来说却是无效的。原因很简单,此类约定如果对债权人有效,则会出现在债权人未参与的情况下便直接加重的债权人的风险。这个结果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协议当中关于对外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离婚男女双方之间有效。而作为债权人,无论债务人是否离婚,只要借款是用于婚姻生活或者虽然是一方在借款,但是身为配偶的另一方同意的,则债权人有权要求他们共同偿还。
就这样,本律师代理该女士以张某及其前妻为共同被告向法院发起了诉讼。虽然二被告在法庭上“演双簧”,试图让张某的前妻摆脱偿还责任,但是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最终,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我的当事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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