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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父母出全款为已婚儿子购房,现在离婚时该房屋应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6-04-28 | 3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由于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会由于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而被废止,从而被其它法律所替代。由此便会出现一个问题——当事人当年依据曾经有效的法律所从事的法律行为,现在是否会因法律已经被废止而导致原有法律行为也无效?这个问题在法律实务当中是较为复杂的。不能一概认定为有效,而应该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定。今天,本律师以曾经处理过的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案件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男女双方结婚已经十多年。十年前,已婚男方的父母曾经决定出全款为男方购买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产。房产购买后被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由于其时我国有一部著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男方的父母正是根据该规定的内容,不仅出全款购房,且将房屋也被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以此作为对儿子个人的赠与。以防未来儿子、儿媳闹离婚而为房产发生争议。然而,二位老人却没有写下任何书面赠与说明。由此为后来小两口闹离婚争夺房产而埋下隐患。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代之以如下法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是明确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归受赠人个人所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现在,女方发起离婚诉讼,并以现有的法律规定主张:鉴于男方父母出资时并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且当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已经失效,因此涉案房屋或者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房屋可以归男方所有,但是二人结婚已经十余年,并生育了共同的女儿,自己对家庭生活贡献也很大等因素,而要求男方给予自己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

对于涉及重大离婚财产争议,男方也不知该如何应对,于是找到本婚姻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上述争议,本律师认为关键是要证明男方父母当年出资的真实意图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那么是赠与给男方个人还是赠与给男女双方?而一旦能够证明男方父母的出资仅是赠与给男方个人购房,那么上述争议便可以迎刃而解。涉案房屋无论是依据当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是现有法律的规定,该房屋均应被视作男方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就此获得任何好处。

为了证明上述赠与给男方个人的事实,本律师调取了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房产登记簿,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多份证据。其中在出资购房前不久,男方的父母还曾经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多人咨询过如何去做才能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将这笔财产作为只对自己儿子的赠与。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一个事实,即:男方父母当年的出资的确只是对男方个人的赠与,而这么做就是为了防止为儿子与儿媳离婚,而被儿媳分走这笔财产。

有了上述证据,本律师认为:既然男方父母出资仅是赠与给男方个人,且是明确根据当年尚有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行事,他们的用意已经是再明显不过。如果无视当时有效,现在已经失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按照现有法律来处理。那么结合现有证据来看,该房屋也依然应该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否则就是对男方父母与男方本人在法律上的苛责。对他们明显不公。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将房屋判给了男方,而女方就此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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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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