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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登记的离婚协议已履行的部分是否有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1441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协议法律效力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

王先生与女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准备协议离婚。经过协商,双方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某处房屋出售后所得卖房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由男方得百分之三十,其余百分之七十归女方所有。协议签署后不久,双方便将房屋出售,实际获得卖房款400余万元。该款项按照上述比例分别汇入各自的银行账户。现王先生认为协议有失公平,拒绝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对此,女方则认为双方已经签署离婚协议,并且对卖房款的分割做了实际分割,故王先生反悔无效。

对于上述争议,本离婚律师认为:在双方办理协议离婚之前,王先生有权否定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要求重新确定卖房款的分割方案。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前虽经双方签字确认也是不生效的。既然协议未生效,则无论卖房款是否已经按约定进行了分割也仍然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仍然可以与女方重新协商分割方案。如果协商失败,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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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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